(校办后字【2009】1号)
为规范青年公寓管理及费用收缴工作,防止资产流失,经研究,制订本办法。
一、青年公寓分配与管理原则
(一)青年公寓是无固定住房的青年教工周转性用房。家属区、新校区生活园区或校外已有固定住房者,青年公寓不再安排住房。
(二)已取得青年公寓住用权本人不居住时应交回学校。否则,经核查属实后,一人住一套的,按500元/月·套收取房租;二人合住一套的,不居住者按250元/月·人收取房租。
二、缴纳费用项目
凡在新、老校区青年公寓居住的人员,均须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。项目包括:房租、楼道楼梯保洁费、集中供热入网费、用暖费、电费、水费。具体收缴标准详见附件。
三、费用收缴办法
(一)工资关系在学校的人员,后勤管理处根据缴费项目和标准,书面通知财务处,从其工资中逐月扣除。其工资关系发生变动(指因故停发、调离学校)时,人事处须履行相应手续,及时通知后勤管理处,后勤管理处依据学校规定收回房产或提出房租等费用处理意见,通知财务处办理收费事宜。
(二)工资关系不在学校的人员,后勤管理处列出详细名单、缴纳费用标准,通知财务处收取。同时以张贴公告形式予以公布,本人直接到财务处缴纳,而后持缴款收据到后勤管理处登记备案。房租一次性预缴6个月。每年1月10日前缴纳上半年的费用;每年7月10日前缴纳下半年的费用。集中供热入网费和用暖费一次缴清。
(三)新、老区青年公寓水电费按现行办法缴纳。
(四)老校区楼道楼梯保洁费纳入家属院管委会费用一并收。2010年1月起执行。新校区楼道楼梯保洁费由财务处统一扣缴。
四、其它说明
(一)建立定期核查机制,每年核查一次,时间为2月份。由后勤管理处会同人事处、财务处、监察处,对青年公寓的管理及费用收缴情况进行清查核对。
(二)对核查中发现少扣、漏扣、未缴的费用一律追缴;多扣的费用予以返还。
(三)因工作不负责任,造成费用漏扣、漏缴、少缴、迟缴给学校造成损失的,监察处负责核准责任,是哪个部门的失误,通知财务处从哪个部门的办公经费中扣除500元。
(四)未在规定期限内到财务处缴纳相关费用的,逾期每日加收3%的滞纳金。逾期10日未缴的,后勤管理处通知后勤服务总公司切断电力供应,停止电费充值,收回住房。
五、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。
六、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。
附件:青年公寓费用收缴标准
附件
青年公寓费用收缴标准
序号 |
项 目 |
收缴标准 |
1 |
房 租 |
其中:缴纳20000元房款 |
继续执行以息抵租,免收房租 |
1室1厅(1人间) |
120元/月·套 |
1室1厅(2人间) |
50元/月·人 |
1小间(卫生间在阳台) |
80元/月·套 |
1小间(卫生间在室内) |
50元/月·套 |
非本人居。1人间) |
500元/月·套 |
非本人居。2人间) |
250元/月·人 |
2 |
楼道楼梯保洁费 |
其中:1人间 |
6元/月·套 |
2人间 |
3元/月·人 |
3 |
集中供热入网费 |
按政府文件标准执行 |
4 |
用暖费 |
5 |
电费 |
6 |
水费 |